本国法是“住所地法”的对称。一个系属公式。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国籍所属国法。属人法的一种。经常用来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、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和人身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。最先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中作了规定,后来德、日、意、比、荷、葡等几十个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,并影响到法人而出现了法人本国法(法人属人法)。实践中,采用本国法原则的国家,往往又以行为地法加以控制,如日本《法例》第3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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